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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關于抵押權轉讓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而提供擔保,在債權未受清償時處分該財產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以其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故它不能離開債權而獨立存在。抵押權是一種預先設定的權利,在債權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它不可能實現。也就是說,抵押權是否能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關鍵取決于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能夠實現。正因為抵押權的這種不確定性,《物權法》明確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保留債權。例如,A通過將自己的車抵押給擔保公司B而得到了一部分資金用于周轉,抵押到期時A因為沒錢還這部分錢而逃到了海外,B在找不到A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債權轉讓給C,由于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所以,B在轉讓自己的債權的同時,必須把抵押權也轉讓給C,即把車子也轉讓給C,此時原來的債權人也變為C,C享有該車輛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從屬性、附隨性,決定其在被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應隨之一并轉移于受讓人。以下情況例外,如: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2)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商‌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的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可見,如果債權不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就可以依法轉讓。但是,轉讓債權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逗贤ā返诎耸畻l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抵押車是典當行、投資公司或擔保公司等將原車主抵押到公司的到期無力償還債務(多次催債無果)的抵押車輛通過抵押車交易網轉押給其他買車人的車輛,形式上已通知到了債務人,故可以將債權和抵押權一并轉讓給第三人。